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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检测督查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3-04-12 点击率:41 来源: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检测工作质量的动态监督管理,规范监理和检测市场行为,增强监理企业、检测机构质量意识,促进我省监理、检测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监理、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特制定本督查方案。

一、督查依据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定》(GB50618-2011)

2、《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川建发[2006]109号)

3、《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暂行)》(川建发[2008]80号)

4、《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川建发[2007]36号)

5、《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差异化管理暂行办法》(川建质安发[2006]427号)

6、《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外监理企业入川从事监理活动理理工作的通知》(川建发[2009]42号)

7、《四川省建设厅关于省外监理企业入川从事监理活动实行动态反馈制度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09]229号)

二、督查方式

(一)工程项目监理

采用市州自查与省厅督查相结合的方式。

1、市州自查

由各市州建设监理主管部门组织,从2013年4月1日开始,分片区对本地执行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的工程总体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送省质安总站,对检查中限期整改的工程应督促整改到位。市州自查的频次原则上不低于每季度一次,省厅将每半年汇总公布一次各地自查情况。

2、省厅督查

由省质安监督总站牵头,组织监理行业专家对市州监理市场进行抽查。重点是对省外入川监理企业、有不良行为记录的重点监控企业以及违反行业自律公约的监理企业所监理的项目进行检查。

(二)质量检测

采取重点督查、随机抽查、暗访、巡查、交叉检查等方式。

三、督查时间安排

(一)工程项目监理

各市州应将自查结果应于每季度最末一月20日前以EXCEL文件格式汇总报送省质安监督总站。

省质安监督总站将根据各地自查情况安排随机督查,督查时间另行发文通知。

(二)质量检测

督查时间安排在二、三季度,具体督查时间及督查地区由省质安监督总站另行通知。

四、督查内容

(一)工程项目监理督查内容

1、总体督查:

1)听取各市州监理主管部门执行《四川省建设项目监理工作考评办法》及各市州自查的相关情况。

2)随机抽查2至3个监理企业在监项目,听取企业意见、建议,了解监理企业巡检及项目自检情况。

2、重点督查:

 1)对执行考评办法滞后或存在较多问题的市州,重点督查工作整改情况。

2)省外入川监理企业所监理的项目全覆盖检查。

3)凡有不良行为记录的监理企业及违反行业自律公约的监理企业的在监项目也应纳入重点督查范围。

(二)质量检测督查内容

1、检测机构人员、仪器设备、环境条件、技术能力、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

2、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3、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情况;

4、检测报告确认制度、检测合同由建设单位委托制度、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检测合同备案制度、检测数据实时在线上传制度、检测留样制度、检测过程影像资料留存制度执行情况;

 5、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监管系统运行情况。

五、其他

(一)各市州应按照行为质量和实体质量并重的原则,自查中既要强调各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安全责任的行为,也要重视现场实体的质量和安全。

(二)各市州对于检查中发现有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发出整改通知单,情况严重的,责令停工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的文字及影象资料及时报省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三)各市州对督查中评分为D等的项目,省质安监督总站将对监理企业主要负责人及该项目总监进行约谈,督促问题及时整改。

(四)对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项目、企业或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项目、企业或机构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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